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
2014-11-26 16:16:00 来源:本站 浏览:41135

(一)服务项目类
1、挂号费(含门诊诊疗费)、院外会诊费、病历工本费等;
2、出诊费、检查治疗加急费、点名手术附加费、优质优价费、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(如:点名手术、点时手术、点名会诊、点名检查、点名护理、家庭医疗保健服务、特殊病房费等)
()非疾病治疗项目类

1、各种美容、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手术等(:重睑术、斜视矫正术、矫治口吃、治疗雀斑、老人斑、色素沉着、腋臭、脱发、美容沽齿、镶牙、牙列正畸术、色斑牙治疗等)
2、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;
3、各种健康体检、婚前检查、游泳体检、出境体检费;
4、出国出境工作、探亲、考察、进修、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;
5、各种预防、保健性的诊疗项目(如:各种疫苗、预防接种、疾病普查、跟踪随访费等)
6、各种医疗咨询、医疗鉴定(如:心理咨询、健康咨询、疾病预测费等)
()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
1、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(PET)、电子束CT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、人体信 息诊断仪器等检查、治疗费用。
2、眼镜、义齿、义眼、义肢、助昕器等康复性器具。
3、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按摩、检查和治疗器械(如:按摩器、轮椅、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、皮钢背甲、腰围、钢头颈、胃托、肾托、宫托、疝气带、护膝带、提辜带、健脑器、药枕、药垫、热敷袋、神功元气袋等费用)
4、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元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

()治疗项目类
1、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(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)
2、除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。
3、近视眼矫形术。
4、气功疗法、音乐疗法、保健性的营养疗法、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。
()其他
1、各种不育()症、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(如男性不育、女性不孕检查、治疗费、鉴定性病检查、治疗费,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)
2、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。
3、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(如: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)